2025年7月17日10时25分许,候某某(12岁)驾驶共享电动车,前后共搭载两名少年,与其同伴(12岁)驾驶共享电动车搭载一名少年,两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族北街交叉路口时,侯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当时其同伴欲跟随一起闯红灯,但看到机动车道内车辆已起步,随即停下。此时候某某行驶至道路中央,遇马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民族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候某某与搭载的两名同伴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当时候某某所驾驶共享电动车上,一名少年双腿勾住车身,半躺式挤坐在电动车踏板处,后方两名少年挤坐在车座处,电动自行车摇摇晃晃地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最终与马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经了解,暑假期间侯某某和其他少年都前来银川市参加篮球训练营活动,统一住宿,父母不在身边陪同。
“他们怎么扫的共享单车?”民警问。
“学生用父母的微信扫的车。”教练说。
“父母将孩子交给你们,你们就是临时监护人,要做好日常监管,不能任由孩子胡来。幸亏是在车辆起步期间,要是速度提起来再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民警对教练说。
当事人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之规定。当事人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学生和家长要重视交通安全,骑行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年满12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要年满16周岁。家长应履行好监护责任,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兴庆区交警一大队)